14依據我國現行原住民保留地法規與實務,非原住民因欲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民宿,而出資購買原住民保留地並協議借名登記於原住民名下。關於此類規避身分限制之土地移轉,主管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因違反保留地承受人限原住民之規定,地政機關在行政審查時應依法駁回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
(B)基於便民服務原則,只要買賣雙方在行政契約上簽名同意,行政機關即可放寬限制並變更登記為非原住民
(C)地政機關若發現承受人不具原住民身分,仍可先予核准登記,事後再移送原住民族委員會進行利潤分配
(D)此類私法契約在行政審查上具有優先效力,地方公所及地政機關在實務上並無實質審查當事人身分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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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0), E(0) #4026610
統計: A(2), B(0), C(0), D(0), E(0) #4026610
詳解 (共 1 筆)
#7513887
本題答案為 (A)。
解析與相關法規依據
本題旨在考驗《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地政審查實務對於「非原住民透過借名登記(或人頭買賣)規避身分限制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處置規範:
1. 選項 (A) 正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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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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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查實務:非原住民透過出資、協議借名登記等方式人頭買賣原住民保留地,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規避土地身分限制之違法行為。地政機關於受理解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時,具備實質與形式審查權,若承受人資格不符合原住民身分,地政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直接依法「駁回」其移轉登記之申請。
2. 選項 (B) 錯誤
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人身分限制為法律強制規定(強行法規),私人間之行政契約或協議無法排除法律之強制限制,行政機關亦無權違法放寬限制變更登記為非原住民。
3. 選項 (C) 錯誤
對於承受人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地政機關自始即不得予以核准登記,更不可能「先核准再移送原民會進行利潤分配」。
4. 選項 (D) 錯誤
此類借名登記契約因違反法律強制禁制規定,在私法上屬於無效契約(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亦已明確宣示非原住民借名登記取得原保留地之行為無效)。此外,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機關)及地政機關在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變更時,皆有權且必須實質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定原住民身分。
本題國考版重點
法規核心: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因此,本題的法律邏輯是:
原保地 → 承受人須具原住民身分 → 非原住民不能直接承受 → 更不能以借名登記規避 → 行政機關不得准許違反身分限制之移轉。
四個選項快速判斷
| 選項 | 判斷 | 關鍵理由 |
|---|---|---|
| A | ✅ | 承受人不具原住民身分,違反法定承受資格,移轉登記應依法駁回 |
| B | ❌ | 私人協議不能排除法律上的身分限制 |
| C | ❌ | 不得先違法核准,再事後處理 |
| D | ❌ | 私法契約不能凌駕原保地公法上的身分限制,行政機關仍須依法審查 |
⭐ 最值得背的一句
「原住民保留地之身分限制,不得以私法契約或借名登記方式規避。」
這一句可以直接串聯你最近幾題的考點:
原保地承受資格 → 身分限制 → 借名登記 → 土地登記審查 → 私法契約不得規避公法限制。
另外,你提供的這題是 115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建議把它標成「原保地+借名登記+承受人資格」的高頻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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