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舉發與專利權撤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得就各請求項分別撤銷其專利權
(B)專利權一經撤銷,其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C)對於舉發審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D)舉發成立之審定未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專利權撤銷即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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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 C(1), D(2), E(0) #329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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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7429115
下列關於舉發與專利權撤銷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得就各請求項分別撤銷其專利權✔️
專利法第82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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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 第276頁
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可分項撤銷,有別於100年修正前舉發的審定及撤銷是以全案審定及全案撤銷方式。依第73條規定,舉發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復依第79條第2項,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由於各請求項分別審定之結果,形成專利權可分項撤銷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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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專利權一經撤銷,其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專利法第82條第3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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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舉發審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專利法第82條第2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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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2024年7月1日施行版 5-1-IV
舉發審查程序,除經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外,應以不受理處分書或舉發審定書為終結;當事人如不服處分結果,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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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舉發成立之審定未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專利權撤銷即為確定✔️
專利法第82條第2項第1款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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