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於他人土地上得享有管線通過,以利於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稱之為: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農育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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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1608), C(28), D(19), E(0) #435705

詳解 (共 2 筆)

#858205
第 851 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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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51 條之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電信、管線通過、排水、高空、採光、眺望、風力、利用特定水源、減少鄰地損害或其他特定便利之用之權利。」 
本題所述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管線通過,以利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完全符合不動產役權的法律定義與實務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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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地上權:❌ 錯誤。依民法第 832 條規定,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並非以兩塊土地(需役與供役)間的便利關係為核心。 
  • (c) 農育權:❌ 錯誤。依民法第 850-1 條規定,農育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作、畜牧、養殖或種植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 (d) 典權:❌ 錯誤。依民法第 911 條規定,典權是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使用及收益,並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屬於兼具擔保與利用價值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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