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最高法院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對於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若要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何 者為聲請人?
(A)最高法院
(B)該合議庭
(C)該合議庭之審判長
(D)該案件之承辦(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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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207), C(114), D(128), E(0) #3961169
統計: A(187), B(207), C(114), D(128), E(0) #3961169
詳解 (共 3 筆)
#7440234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抵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關聯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實務見解: 在合議審判的情況下,聲請的主體應為行使審判權的單位,即該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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