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有關法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罰規定用語之解釋,應以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及可預見之標準解釋
(B)法律構成要件如販賣等用詞之解釋,不得依據辭典記載內容解釋
(C)同一法律中散見於不同條文之同一用詞,應為同一內涵之解釋
(D)有關原住民之範圍得由觀察國家歷史脈絡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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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199), C(466), D(264), E(0) #3961174
統計: A(78), B(1199), C(466), D(264), E(0) #3961174
詳解 (共 4 筆)
#7438754
(A) 刑罰規定用語之解釋,應以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及可預見之標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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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805
本題因 (B) 違反文義解釋方法、(C) 忽略了同法不同義的例外且用語過於絕對,因此考選部公告 (B)(C) 皆為正確答案。
原選項敘述: 「同一法律中散見於不同條文之同一用詞,應為同一內涵之解釋」
(B) 錯誤
- 理由: 法律解釋的起點是「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必須確認該詞彙在社會大眾或語文上的通常意義,而辭典就是確認通常字義最合法且重要的工具書
- 實務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在 釋字第 792 號解釋 中,為了定義何謂毒品構成要件中的「販賣」,在理由書中就直接寫道:「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這證明了大法官在解釋法律構成要件時,確實會依據辭典記載內容進行文義確認。
原選項敘述: 「同一法律中散見於不同條文之同一用詞,應為同一內涵之解釋」
- 放寬認定錯誤的理由: 雖然在體系解釋中,有「同一法律中同一用語,原則上應作同一解釋」的法理(稱為語意一致性原則)。但這只是原則,法律實務上存在非常多「同法不同義」(同一用詞在同一部法律中內涵不同)的例外情形。
- 經典實務反例:
- 《刑法》中的「故意」: 刑法第 13 條的「故意」是指犯罪的構成要件故意(知與欲);但刑法第 57 條審酌科刑標準時所稱的「犯罪行為人之故意」,內涵上卻是指責任階段的「惡性」或「不法意識」,兩者內涵並不完全相同。
- 《民法》中的「善意」: 在民法某些條文是指「不知情」(如善意第三人);但在民法第 1052 條離婚事由中「夫妻之一方……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處刑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他方於……善意勸導無效者……」,此處的善意是指「好意/誠意」,兩者內涵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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