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情形所示公司間之關係,何者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
(A)甲公司及其在高雄市之分公司
(B)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達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3 分之 1 者
(C)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重大交易,其交易金額超過乙公司當年度營業額 2 分之 1 者
(D)甲公司與乙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2 分之 1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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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44), C(61), D(390), E(0) #3961182
統計: A(92), B(144), C(61), D(390), E(0) #3961182
詳解 (共 4 筆)
#7436832
公司法第369條之1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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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784
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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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69條之9第1項規定: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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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確原因:
提到兩公司相互投資各達 2分之1(50%)以上,因為 1/2 已經大於法律規定的 1/3,因此百分之百必然成立「相互投資公司」,屬於《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所明定的關係企業(相互投資公司)。
提到兩公司相互投資各達 2分之1(50%)以上,因為 1/2 已經大於法律規定的 1/3,因此百分之百必然成立「相互投資公司」,屬於《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所明定的關係企業(相互投資公司)。
(B)錯誤原因: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達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3 分之 1 者。
僅單方有表決權之股份
僅單方有表決權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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