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訴訟審判長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被告提出證據文書,惟被告逾期始提出該項證 據文書。若審判長已告知當事人遲延提出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B)被告若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且法院認該延遲有礙訴訟之終結者,得不予斟酌,逕 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C)若被告已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法院仍應予斟酌
(D)若被告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但該延遲並無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予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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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2), D(0), E(0) #329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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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404
第135條 (證據) : 1.當事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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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是關於行政訴訟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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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125-1條:審判長得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其為下列事項:

一、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

二、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

當事人逾前項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一、其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

二、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

三、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所以B情況,符合條文第2項,C有釋明,所以應予斟酌,D該延遲並無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予斟酌,所以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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