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共有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分管契約應以共有人半數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訂 定之
(B)分管契約訂定後,若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C)共有人對於分管契約無法達成協議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定分管方式
(D)分管契約訂定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於受讓時知悉其情事者,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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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1978), C(650), D(638), E(0) #3025122
統計: A(558), B(1978), C(650), D(638), E(0) #3025122
詳解 (共 10 筆)
#5900787
C
共有物之管理,不能由法院判決
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不能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
民法第820條第2項、第3項所指得請法院介入之情形,係指「共有人已約定有分管契約」,但「顯失公平」、「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才能請求法院裁定變更之,不包括尚無分管契,卻請法院定分管方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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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859
D為什麼錯?
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維持交易的安全,只有在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存在時,才會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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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030
§820
§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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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384
(D)根據民法第826-1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
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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