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懷疑其妻乙外遇,以殺人故意砍殺乙一刀,甲見乙倒地呻吟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乙因而獲 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B)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C)甲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D)甲成立殺人罪之失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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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057), C(57), D(26), E(0) #3524924
統計: A(92), B(3057), C(57), D(26), E(0) #3524924
詳解 (共 6 筆)
#7265058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因為甲有殺人故意並著手實行(砍殺一刀),但後來因「心生不忍」而主動「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阻止了結果發生,符合刑法上中止未遂的要件(自動且自發性地防止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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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析:
- 著手實行:甲持刀砍殺乙,已跨出實行犯罪的行為。
- 中止行為:甲「心生不忍」後,主動打電話叫救護車,是自動行為。
- 結果防止:乙因而獲救,表示甲的行為阻止了殺人結果的發生。
- 法律適用:根據刑法中止未遂的規定,行為人於著手後,自動中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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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A) 障礙未遂:指因行為人以外的障礙(如刀子不利、被發現)而未得逞,此處是甲自己停止的,故非障礙未遂。
- (C) 不能未遂:指用不能的工具或方法(如對死人開槍)去犯罪,此處甲的行為具有殺傷力,故非不能未遂。
- (D) 失敗未遂:指行為人欲達目的,但因行為不當或工具失效,致結果未能發生,但行為本身仍屬致命性(例如一刀沒中要害),與此題甲是主動救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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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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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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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甲見乙倒地呻吟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乙因而獲救,為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為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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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967
刑法§25:普通未遂 / 障礙未遂
刑法§26: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刑法§27:中止未遂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2.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26: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刑法§27:中止未遂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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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未遂:
又稱缺效未遂,指行為人在犯行已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如外力干預)被動的放棄犯行。
有別於行為人因己意主動放棄犯行的中止未遂,失敗未遂仍應算為障礙未遂的一種。
(來源: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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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殺乙,後因心生不忍而呼叫救護車,最後使乙獲救。其行為符合中止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之描述。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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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103
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要從殺人未遂轉為「中止未遂」,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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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心中不忍): 行為人必須是出於內心的自省、後悔或同情而停止。題目明確提到甲「心生不忍」,並非因為外力干擾(如警察來了或刀斷了),這符合「自願」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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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為(電召救護車): 行為人必須採取積極的行動來防止死亡結果發生。甲打電話叫救護車並送醫,就是積極的救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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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不發生(乙因而獲救): 最終乙沒有死亡,且這個「不死亡」的結果與甲的救助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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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94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解析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的「中止未遂(中止犯)」。
要成立中止未遂,在國考上必須滿足三大黃金要件,我們直接帶入題目來驗證:
要成立中止未遂,在國考上必須滿足三大黃金要件,我們直接帶入題目來驗證:
- 己意中止(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是出於內心的反省或不忍,自動放棄犯罪。題目中,甲是自己「心生不忍」而決定停手,符合「己意」的標準,而不是因為警察來了或被人制止(若是因外界阻礙而停手,則屬於 A 選項的障礙未遂)。
- 中止行為(客觀要件):因為甲已經砍了乙一刀(屬於已成未遂),如果什麼都不做乙就會死,所以甲必須採取積極的拯救行動。題目中,甲「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確實展現了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
- 結果不發生(因果要件):乙最後「因而獲救」(沒有死亡),犯罪結果確實沒有發生,且不發生的結果與甲的拯救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綜合以上,甲完全符合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的規定,其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中止未遂」。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誤?
- (A) 錯誤:障礙未遂(刑法第 25 條)是指因為外界的障礙導致犯罪沒成功(例如:砍人的時候刀子被路人奪下、或者正要砍第二刀時警察來了)。本題甲是自己心軟停手,不能論以障礙未遂。
- (C) 錯誤:不能未遂(刑法第 26 條)是指行為根本沒有危險、也不可能發生結果(例如:拿玩具槍想射殺仇人、或誤把砂糖當毒藥毒人)。甲拿真刀砍人,具有高度生命危險,絕對不屬於不能未遂。
- (D) 錯誤:在刑法法定名詞中,並沒有「失敗未遂」這種法定罪名。學說上雖有提及「失敗未遂(Fehlgeschlagener Versuch)」,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手段已失敗、不可能達到目的而放棄(例如:連開三槍都沒打中,仇人坐車跑了,行為人只好放棄)。本題甲一刀就砍中乙,且是因心生不忍才救人,在情境上與失敗未遂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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