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誤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之人者,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註§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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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4), B(38), C(40), D(18), E(0) #252609

詳解 (共 2 筆)

#326016

第 8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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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這是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 既然懂得使用手段、玩弄詐術,顯見其智慮不薄,法律上已無特別保護之必要;為了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安全,其所做的法律行為改為強制有效 
  • ? 錯誤選項:(b) 無效、(c) 得撤銷、(d) 效力未定
    • (b) 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如拋棄權利)才是無效,本題已使用詐術故排除。
    • (d) 效力未定:一般情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行為」,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為效力未定。但一旦涉及使用詐術,就會直接排除效力未定的狀態,變成直接有效。
    • (c) 得撤銷:此情形下法定代理人已喪失變更其效力的權利,不得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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