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與乙通謀將自己房屋之所有權虛偽移轉登記於乙,第三人丙不知情,以為乙所有,而向乙購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下列情形何者有理?
(A)甲得向丙主張該房屋非乙所有,而請求返還於本人
(B)甲不得向丙主張該房屋非乙所有,而請求返還於本人
(C)該房屋仍為甲所有,丙應返還
(D)該房屋為乙所有,丙應返還(註§87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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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462), C(82), D(41), E(0) #252615
統計: A(136), B(2462), C(82), D(41), E(0) #252615
詳解 (共 3 筆)
#7428826
本題涉及民法上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果: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甲與乙虛偽移轉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在甲、乙兩人間,房屋的法律上所有權人仍然是甲。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然而,為了保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及交易安全,《中華民國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明確規定:「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題中的第三人丙在購買時並不知情(即為善意),以為房屋真的是乙所有。因此,甲與乙之間「移轉登記無效」的事情,依法絕對不能用來對抗善意且已取得所有權的丙。 - 結論:
法律為了保護善意買受人丙,會強制產生「視為有效」的法律效果,讓丙合法取得該房屋的完整所有權。既然丙已經合法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甲就不得再對丙主張「乙不是真正所有權人」,也無權要求丙返還房屋。
選項辨析
- ❌ (A) 甲得向丙主張該房屋非乙所有,而請求返還於本人:
錯誤。違反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規定,甲不得向善意的丙主張無效。 - (B) 甲不得向丙主張該房屋非乙所有,而請求返還於本人:
正確。因為丙為善意第三人,甲乙間的虛偽無效不得對抗丙,丙已確定取得所有權,甲無權要求返還。 - ❌ (C) 該房屋仍為甲所有,丙應返還:
錯誤。雖然在甲乙之間房屋本屬甲,但因丙為善意第三人,在外觀信賴保護下,丙已取得所有權,房屋不再屬於甲,丙亦無需返還。 - ❌ (D) 該房屋為乙所有,丙應返還:
錯誤。該房屋自始至終在甲乙內部關係間都不是乙的;且丙是合法取得所有權人,不需要返還房屋給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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