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 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 歸於公司。公司所得行使之該項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多少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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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09), C(32), D(3), E(0) #3962366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47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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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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