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A)志願士兵
(B)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C)直轄市、縣(市)長
(D)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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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9), B(1027), C(917), D(3929), E(0) #3126922
統計: A(899), B(1027), C(917), D(3929), E(0) #3126922
詳解 (共 10 筆)
#5917024
解釋字號>>>釋字第308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1年11月13日
解釋爭點>>>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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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423
釋字308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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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594
由範圍高到低排列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不討論是否有經任用程序、有無管職等、是否受有俸給等問題
- 包含各級行政機關及附屬機關組織之服務人員(含受託公權力之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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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相比國賠法,限縮至要有「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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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僅限於受有俸給者
- 包含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受有俸給之國營事業董事與監察人與總經理
- 但立法委員與其他地方民意代表不在此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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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完全排除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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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 排除政務官外,還要有管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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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153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1489&Type=1&Index=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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