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屬於遺囑全部或一部失效,而非無效之情形?
(A)在自書遺囑中,遺囑人以蓋章代替簽名
(B)立密封遺囑時,兩位見證人中之一人,為受輔助宣告人
(C)15 歲之遺囑人,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作成自書遺囑
(D)遺囑人遺贈財產於第三人,但第三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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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17), C(60), D(413), E(0) #2771365
統計: A(62), B(117), C(60), D(413), E(0) #2771365
詳解 (共 6 筆)
#5538994
D 1201寫不生效力,與無效不同意義?希望有人能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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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679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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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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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6 條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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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1 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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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遺贈不生效力屬於遺囑全部或一部失效(僅遺"贈"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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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026
§1198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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