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B)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D)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知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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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52), D(184), E(0) #3110959
統計: A(12), B(10), C(52), D(184), E(0) #3110959
詳解 (共 3 筆)
#7396071
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消滅時效的各項起算點如下:
- ⭕ (a) 正確: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 (b) 正確: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 (c) 正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 (d) 錯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例如責任保險),應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而非「知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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