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基地出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D)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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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266), C(253), D(1917), E(0) #3349459

詳解 (共 10 筆)

#6615292

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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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746
15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基地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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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9362
土地法§104
1、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A)。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B)。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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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465

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

以「基地承租人」優先,
因其具「物權效力」,
而「基地共有人」僅具「債權效力」,
物權大於債權,
因此「基地承租人」優先。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優先購承買權之規定
1.基地出賣時,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
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
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
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
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34-1條:消滅土地共有關係,少數服從多數之規範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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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699
土地法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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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414
⚠️ D選項錯誤之因:   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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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588
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
❌不是看登記先後,而是看債效、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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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優購權是「物權效力」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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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083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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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662
15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基地出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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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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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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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3112

(D) 錯誤: 當土地法第104條之基地承租人(具物權效力)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基地共有人(具債權效力)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實務與最高法院見解(如最高法院68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認為:土地法第104條之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效力,優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而不是以登記先後定之。此外,若同屬土地法第104條內部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競合,其順序則是以權利成立(生效)之先後定之,而非單純以登記先後定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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