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於利用鄰地之情形,下列何種利用人不必支付償金?
(A)法令無規定亦無習慣,但非利用他人土地即無法排泄家用用水
(B)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即無法架設電線
(C)有通行權人因有必要而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造成損害
(D)因土地一部之讓與形成袋地,受讓人須通行讓與人之所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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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03), C(89), D(1172), E(0) #1483075
統計: A(148), B(103), C(89), D(1172), E(0) #1483075
詳解 (共 6 筆)
#1650719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即形成袋地),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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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772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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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531
是否能有實例說明怎樣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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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160
- ⭕ (d) 免付償金:依據《民法》第 789 條規定,若因為土地的「一部讓與」或「分割」,導致土地變成無法與公路適宜聯絡的袋地時,有通行權的人只能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其他分割人的土地,且依法「無須支付償金」。這是因為袋地是由雙方的法律行為(讓與或分割)直接造成的,基於誠信原則,造成袋地的一方不能再向對方收取通行費用。
- ❌ (a) 須付償金:依據《民法》第 779 條(排水權),土地所有人為了排泄家用高水,在法令無規定且無習慣時,得通過鄰地高水,但必須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且應支付償金。
- ❌ (b) 須付償金:依據《民法》第 786 條(管線安設權),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土地無法架設電線、水管等管線時,得通過鄰地上下設置,但同樣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應支付償金。
- ❌ (c) 須付償金:依據《民法》第 788 條(開路權),有通行權的人如果因為必要而開設道路,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的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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