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中央與地方間權限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為單一國體制,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 法之權
(B)專屬中央立法事項,中央得以法律授權地方執行,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
(C)依據憲法,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有憲法明文規定保障其自治核心事項
(D)關於事項性質究屬中央或地方之權限時,如無憲法明文且無從經由解釋 而決定時,始由立法院依憲法規定以政治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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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 C(31), D(29), E(0) #3866528
統計: A(52), B(3), C(31), D(29), E(0) #3866528
詳解 (共 2 筆)
#7413597
D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之「均權制度」與《地方制度法》第77條來化解。
「政治途徑解決」是指透過協商、談判、妥協、利益交換或政治角力來化解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而不是走司法訴訟或法條釋義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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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748
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意旨,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的重要概念如下:
直轄市自治事項之法源: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是依據憲法第118條規定授權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因此並無「憲法明文規定保障其自治核心事項」之情形。
單一國體制與專屬中央立法:我國採單一國體制,對於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即無權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
法律授權與執行:專屬中央立法事項,中央若以法律授權地方執行,地方得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執行性自治條例。
權限爭議解決:依憲法第111條規定,未列舉事項或權限性質不明且無從經由解釋決定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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