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圖利罪之不法利益以財產利益為限,不包括非財產利益
(B)公務員圖利罪對於行為違背法令,以明知為限
(C)本罪是結果犯,需要有不法獲利之結果才會構成本罪
(D)公務員圖利國庫亦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統計: A(28), B(4), C(10), D(15), E(0) #3866538
詳解 (共 2 筆)
在中華民國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罪名。簡單白話來說,它指的是:「公務員明知自己違反法律,卻利用職權故意放水或走後門,讓特定人(自己或他人)撈到不法的好處(利益)。」
為了避免公務員因為「怕圖利他人而不敢做事」(也就是俗稱的少做少錯、行政效率低落),現行法律對於圖利罪的抓人標準劃分得非常嚴格。
以下為您拆解圖利罪的三大核心構成要件(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一、 核心三大要件:怎麼才算圖利?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要定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必須證明以下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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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知故意(故意犯罪):
公務員必須是「明知」這樣做不對,卻還是故意去做。如果公務員是因為一時疏忽、看錯公文、對法律理解錯誤(過失),或者只是單純的行政權衡,是不會構成圖利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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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反法令(手段違法):
公務員的行為必須違反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例如: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等)。如果公務員是在法律給予的「行政裁量權」範圍內,雖然可能對某些人比較方便,但只要沒違法,就不算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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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獲得不法利益(而且必須「撈到好處」):
這點最重要!圖利罪是「實害犯」,也就是說,特定人必須「真的拿到好處」才算犯罪。如果公務員開了後門,但最後因為被檢舉、或合約沒簽成,導致對方根本沒有拿到任何利益,那就不會構成圖利罪(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二、 法律上的兩大重點區分
在考試或實務上,有兩個觀念非常容易混淆:
1. 「便民」 vs. 「圖利」
公務員幫民眾積極辦事,到底算便民還是圖利?最高法院對此有很明確的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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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 公務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目的是提升行政效率,民眾獲得的是「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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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 公務員明知違法卻故意突破法律限制,讓特定人獲得「不法利益」。
2. 「賄賂罪」 vs. 「圖利罪」
這兩個都是貪污,但差別在於公務員口袋有沒有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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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對價關係): 公務員和廠商之間有「你給我錢,我幫你辦事」的對價關係(公務員自己收了錢、拿了對壞、或喝了花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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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不需對價關係): 公務員不一定有拿錢。可能只是因為廠商是自己的親戚、好朋友、或特定有力人士,公務員就違法開後門讓廠商賺大錢。就算公務員自己兩袖清風、一毛沒拿,只要違法讓對方撈到好處,一樣成立圖利罪。
⚖️ 刑責有多重?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圖利罪一旦成立,可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刑責其實相當重,目的就是要維護公務機關的公正性與廉潔度。
✅ (D) 錯誤:公務員圖利國庫亦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解析:依據 刑法 §131,圖利罪之要件為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若公務員是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圖利國庫),因不符圖利「他人」要件,故不構成刑法圖利罪。
❌ (A) 正確:本罪所欲圖得之利益,限於財產利益
解析:依刑法修正後之實務見解,圖利罪之「利益」係指可直接或間接轉換為金錢之財產利益。
❌ (B) 正確:公務員必須「明知」違背法令,始構成本罪
解析:圖利罪屬「直接故意犯」,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明知行為違法且有意使其發生。
❌ (C) 正確:本罪為結果犯,必須實際獲得利益始成罪
解析:刑法修正後,將圖利罪由舉動犯改為「結果犯」,即必須有實際獲利之結果產生,始具可罰性。
? 核心記憶點:圖利國庫不罰(刑法)、明知違法、結果犯(須有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