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消滅時效制度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應屬於下列何者?
(A)憲法保留
(B)國會保留
(C)相對法律保留
(D)非屬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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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675), C(688), D(55), E(0) #3791193
統計: A(170), B(675), C(688), D(55), E(0) #3791193
詳解 (共 8 筆)
#7336196
憲法保留: 憲法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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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必須由立法院親自制定法律規定,不可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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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法律保留: 法律定原則,命令補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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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法律保留: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可直接由命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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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4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消滅時效制度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屬於 (B) 國會保留(又稱「絕對法律保留」)。
以下是詳細的解析:
? 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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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持續不行使權利,導致其請求權歸於消滅或債務人取得抗辯權的法律制度。此制度旨在維持法秩序的安定,避免因時間流逝導致舉證困難,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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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並不當然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若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權利人即無法透過訴訟強制執行其請求;若債務人不主張,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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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主要適用於請求權(如債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物權(如所有權)原則上不因時效而消滅,但基於物權的請求權(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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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間:依我國民法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15年(民法第125條)。短期時效則有5年(如利息、租金等,民法第126條)及2年(如旅店、飲食店之住宿費、運送費等,民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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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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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斷:因起訴、請求、承認等事由,使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重新起算(民法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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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不完成:因不可歸責於權利人的事由(如天災、繼承人未確定等),使時效於期間屆滿前暫時停止進行,待障礙消滅後再補足一定期間(民法第139條至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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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保留類型 | 是否符合消滅時效制度 | 解析與法源依據 |
|---|---|---|---|
| (A) | 憲法保留 | 否 | 指憲法直接規定的事項,如人身自由的「法官保留」原則(憲法第8條)。消滅時效制度並非由憲法直接規範,故不屬之。 |
| (B) | 國會保留 | 是 | 指該事項必須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此為消滅時效制度的定位。 |
| (C) | 相對法律保留 | 否 | 指可以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消滅時效制度因事涉人民權利義務重大,不允許授權訂定。 |
| (D) | 非屬法律保留 | 否 | 指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無須法律依據。消滅時效制度涉及人民權利是否消滅,顯然非此類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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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866
1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消滅時效制度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應屬於下列何者?
(A)憲法保留
(B)國會保留 (又稱絕對法律保留,需要議會立法限制)
(C)相對法律保留
(D)非屬法律保留
釋字443號
憲法保留: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國會保留: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非屬法律保留: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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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163
消滅時效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所以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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