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火場關係人員正確的談話筆錄,常是確認起火處所及起火原因的最佳佐證,你是火調人員在進行 關係人訪談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擬定訪談計畫時,應評估報案者、搶救人員及現場勘察等文件資料,以製定訪談重點
(B)訪談應能依照演繹推理、適時調整訪談策略,提出延續性問題,以引出對問題的答詞
(C)訪談方式需以現場訪談方式為之,不得採電話、視訊等方式進行
(D)關係人拒絕訪談時,得依消防法第 43 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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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3), D(0), E(0) #3928074

詳解 (共 1 筆)

#7418331
製作手續
  1. 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2. 詢問之內容應力求明確、清楚,且不必拘泥於華麗詞藻,應求其通俗易懂,語氣亦應與受訪談人之身分相符合,必要時可記載供 述之土語或俗語;另詢問時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3. 訪談應能依照演繹推理、適時調整訪談策略,提出延續性問題(以電源線短路為例,其延續性問題如汰購情形、使用情形、保護裝置、周遭可燃物等),以引出對問題的答詞,並正確記錄對每個問語之答詞。 
  4. 全案訊畢應再詢問受訪談人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所供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5. 筆錄製成後,應當場受訪談人閱讀,其不識字者,應由訪談人向其朗誦,經認明無誤後,始令其簽名或蓋章。
  6. 談話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應記載文字、事項有遺漏或增加 、刪除或附記時,應由訪談人立予以補正,應由受訪談人簽名或 蓋章於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若係電腦膳印者,則應重新列印。
  7. 受訪談人之簽名、蓋章之位置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空白或以另紙為之。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每頁騎縫處並由受訪談人簽名或蓋章。 
  8. 受訪談人如拒絕於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緊接筆錄末行。 
  9. 除現場訪談方式外,訪談以電話、視訊等方式為之,並作成紀錄。以電話或視訊訪談時,應先取得受訪談人同意,全程錄音或錄影,並於作成紀錄後,採用紙本或電子簽名。 
  10. 前目錄音檔或錄影檔應能清晰辨識訪談人及受訪談人全程對答內容;錄音檔或錄影檔應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並歸檔。 
  11. 關係人拒絕訪談時,得依消防法第43條拒絕查詢之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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