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製造爆竹煙火,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A)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製造爆竹煙火,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 3 年
(B)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C)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 5 年
(D)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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