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各項補助條件、給付金額與給付期間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B)符合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兩次為限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D)傷病醫療補助標準,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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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378), C(70), D(44), E(0) #3126688
統計: A(71), B(378), C(70), D(44), E(0) #3126688
詳解 (共 6 筆)
#6009206
(B)敘述的後段錯誤
參見特殊境遇家庭條例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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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22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核心宗旨是協助「家庭遭逢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勢家庭。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適用對象:到底給誰用?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適用對象:到底給誰用?
只要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合法居留的非本國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與財產符合一定標準(通常參照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且符合以下 7 種「特殊境遇」身分之一者即可適用:
- 喪偶或配偶失蹤: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
- 離婚(受暴或被遺棄):因配偶惡意遺棄、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而離婚,且獨自扶養子女。
- 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配偶傷害,已取得通常保護令或具有受暴事實。
- 未婚懷孕分娩:未婚懷孕 3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
- 單親且獨自扶養子女: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扶養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子女。
- 隔代教養(孫子女):祖父母因父母無力扶養(如父母死亡、失蹤、服刑),而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孫子女。
- 配偶服刑:配偶被處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入監執行中。 ---
二、 法條三大核心考點與數字重點
考試最愛考「補助項目」與「數字對比」:
1. 扶養年齡上限:18 歲
法條中所有關於子女或孫子女的津貼、減免,其年齡門檻一律以「未滿 18 歲」為準。
2. 七大扶助項目與數字(高頻考點)
- 緊急生活扶助(第6條)
- 金額:按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1 倍。
- 限制:每人每次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事由以 1 次為限。
- 子女生活津貼(第7條)
- 金額: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1/10(以 2026 年最低工資試算)。
- 子女教育學雜費減免(第8條)
- 重點:就讀高中職、大專院校,可減免學雜費 60%。
- 傷病醫療補助(第9條)
- 未滿 6 歲:直接補助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及本人:自行負擔費用超過 3 萬元的部分,最高補助 70%。
- 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
- 兒童托育津貼(第10條)
- 重點:未滿 6 歲子女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人每月補助 1,500 元。
- 法律訴訟補助(第11條)
- 對象:專指家暴受害者。
- 金額:因家暴訴訟法律諮詢及律師費,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
- 創業貸款補助(第12條)
- 重點:年滿 20 歲至 65 歲之對象,可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享有前 3 年免息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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