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行政執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B)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
內決定之,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C)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D)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
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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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664), C(99), D(130), E(0) #2937153
統計: A(65), B(2664), C(99), D(130), E(0) #2937153
詳解 (共 7 筆)
#5632430
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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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770
如果是金錢給付義務的聲明異議,那上級主管機關就會是行政執行署,因為罰緩的執行是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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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898
社維法(沒有涉及刑事)
行政罰沒有需要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的情況
1.一般情況:警察依法通知行為人到場。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得「逕行裁處」(社維法第 48 條)。
2.強制到場:
現場發現:現行違反社維法行為人,警察得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社維法第 42 條)。
裁定拘留確定後: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可以直接「強制其到場」執行拘留(社維法第 52 條)。
3.暫予留置: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且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住居所、無法覓保者,警察機關得「暫予留置」,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社維法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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