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行政執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B)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 內決定之,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C)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D)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 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2664), C(99), D(130), E(0) #2937153

詳解 (共 7 筆)

#5632430
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24
4
#5536755
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共 1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2
#5775770
如果是金錢給付義務的聲明異議,那上級主管機關就會是行政執行署,因為罰緩的執行是行政執行分署
11
0
#5728499
<行政執行法>第9條 (對執...
(共 4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2
#5957621
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共 2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536761
以下有例子 比較好看得懂參考法務部行政函...
(共 10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7465898
社維法(沒有涉及刑事)
行政罰沒有需要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的情況


1.一般情況:警察依法通知行為人到場。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得「逕行裁處」(社維法第 48 條)。


2.強制到場:
現場發現:現行違反社維法行為人,警察得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社維法第 42 條)。
裁定拘留確定後: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可以直接「強制其到場」執行拘留(社維法第 52 條)。

3.暫予留置: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且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住居所、無法覓保者,警察機關得「暫予留置」,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社維法第 47 條)。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474403
未解鎖
(B) 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5
私人筆記#6606378
未解鎖
16.               ...

(共 4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