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向乙借用金錢,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 5 年,並依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率計算利息。就此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於契約中約定,甲不得為期前清償
(B)甲、乙得於契約中約定,甲借款經 2 年後,始得為期前清償
(C)甲於借款經 1 年,並於 1 個月前預告乙後,即得清償原本
(D)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十六部分,乙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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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5), C(193), D(262), E(0) #3427995
統計: A(16), B(45), C(193), D(262), E(0) #342799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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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C)。
根據 《民法》第 478 條 規定,消費借貸若約定有期限,借用人隨時皆可償還,但若約定有不利於借用人的限制(如不得期前清償),則應依法律規定保障借用人的還款權利。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 《民法》第 478 條後段及第 475-1 條相關概念:雖然條文主要規範未定時期的還款,但實務與法理上,針對約定利息之消費借貸,《民法》第 491 條 準用或類推適用下,為了保障債務人脫離高利負擔,通常不允許永久剝奪期前清償權。
- 《民法》第 476 條第 2 項(及修正後意旨):借用人於借款經 1 年後,得提前償還原本。但應於 1 個月前先行預告。這項規定屬於強行法規,目的在於避免借款人長期受制於高額利息。
選項解析:
- (A)、(B):由於法律保障借用人在 1 年後的期前清償權,因此約定「完全不得清償」或「2 年後才可清償」若違反此強行規定,則不具效力。
- (D):依據最新《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上限已由 20% 調降為 16%。超過 16% 的部分,法律規定為「無效」,而非僅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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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正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78 條與第 316 條規定,以及消費借貸的保護借用人原則。當雙方約定有利益(如利息)時,借用人本來不能隨時期前清償。但為了保障借用人的權益,《民法》第 479 條第 2 項(或依民法第 316 條等契約原則延伸)規定,未定有清償期者得隨時清償;而定有期限且有應付利息之借貸,借用人(甲)於借款經一年後,並於一個月前預告貸與人(乙)後,即得清償原本。此為法律賦予借用人的法定任意清償權,屬於強制規定。
- (a) 錯誤:承上所述,法律賦予借用人滿一年並於一個月前預告後的期前清償權。此規定旨在保護經濟弱勢的借用人,雙方不得在契約中特約剝奪甲的期前清償權(約定不得期前清償無效)。
- (b) 錯誤:特約要求「經 2 年後始得期前清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滿 1 年即可預告清償」之保護規定,該限制條款無效。甲依然可以在滿 1 年後依法預告清償。
- (d) 錯誤:台灣《民法》第 205 條已於 2021 年修正生效,將最高利率限制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16%)。超過 16% 的部分,乙無請求權。然而,本題約定的年利率為 20%,超過 16%(即超過的 4%)部分才無請求權,並非「整個超過百分之十六的部分(例如誤解為全部利息)無請求權」,且本題核心測驗點在於期前清償權的法定時效與預告期間((c) 選項為法條字面完全吻合之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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