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試問理由為何?
(A)侵害人民工作權
(B)「有損師道」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C)「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D)「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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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74), C(99), D(904), E(0) #3791194
統計: A(92), B(274), C(99), D(904), E(0) #3791194
詳解 (共 7 筆)
#7339812
概括條款(不確定法律概念):
因生活事實過於複雜,司法實務上容許透過合理解釋以適當規範。若依一般社會通念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無需將所有項目列舉
因生活事實過於複雜,司法實務上容許透過合理解釋以適當規範。若依一般社會通念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無需將所有項目列舉
如:誠實信用、善良風俗、必要、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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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試問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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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侵害人民工作權
→雖限制工作權,但若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
→雖限制工作權,但若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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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損師道」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為維護教育品質與學生權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為維護教育品質與學生權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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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如果老師「行為不檢」(如:體罰),學校為了保護學生,把老師開除是合理的,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老師「行為不檢」(如:體罰),學校為了保護學生,把老師開除是合理的,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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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行為不檢」就一輩子再也不能當老師,且完全不分情節輕重、不給改過自新的機會,不符比例原則
→終身不得再任通常是針對特定重罪(如:性侵),而「行為不檢」包含各種程度不一的行為,所以不符比例原則
→「行為不檢」就一輩子再也不能當老師,且完全不分情節輕重、不給改過自新的機會,不符比例原則
→終身不得再任通常是針對特定重罪(如:性侵),而「行為不檢」包含各種程度不一的行為,所以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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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43
| 選項 | 敘述 | 是否為違憲理由 | 解析 |
|---|---|---|---|
| (A) | 侵害人民工作權 | 否 | 解釋文認為,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屬於對職業自由的合理限制,與保障工作權意旨尚無違背。 |
| (B) | 「有損師道」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 否 | 解釋文認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雖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可透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專業判斷及司法審查確認,與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 (C) | 作為解聘、停聘、不續聘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 否 | 解釋文認為,對於已達相當嚴重程度的「有損師道」教師予以解聘等處置,並無其他較溫和手段可達成同樣目的,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
| (D) | 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 是 | 解釋文指出,系爭規定「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無機會再任教職,對工作權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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