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A)請求命駁回申請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B)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C)請求命怠為處分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D)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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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30), C(118), D(676), E(0) #3929982
統計: A(188), B(30), C(118), D(676), E(0) #3929982
詳解 (共 3 筆)
#7412162
? 核心解構:為什麼 (D) 不能走訴願?
- 無效處分直接去法院(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如果人民認為一個行政處分「無效」(例如:內容根本不可能實現、或是處分機關不對),應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確認無效的要求,若機關不理,則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需要、也不能經過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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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法明文允許的範圍(A、B、C 分別對應哪一條?)
《訴願法》第 1 條與第 2 條只保障以下兩種訴願類型:
- 撤銷訴願 ➡️ 對應 (B) 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 條文:人民不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可請求上級機關撤銷。
- 課予義務訴願 ➡️ 對應 (A) 與 (C)
- (C) 怠為處分:人民申請了,機關在法定期間內完全裝死不回應(速記:課予義務訴願第 1 類型)。
- (A) 駁回處分:人民申請了,機關發公文直接拒絕(駁回)你(速記:課予義務訴願第 2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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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必背兩大救濟鐵律
- 救濟想要「撤銷」或「要機關做處分」 ➡️ 一律先走 訴願。
- 救濟想要「確認處分無效」 ➡️ 絕對沒有訴願,直接走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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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什麼不能訴願叫上級撤銷?
因為「無效」和「撤銷」在法律上的嚴重程度完全不同:
- 「撤銷」的處分:處分像生病了(有瑕疵),但在上級機關或法院砍掉它之前,它依然有效力,人民還是要先遵守。所以需要透過「訴願」請上級機關來審查、撤銷。
- 「無效」的處分:處分是一出生就死胎(重大明顯瑕疵,例如叫你一星期內登陸火星)。它從頭到尾根本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你直接當它是張廢紙、不用理它。
因為「無效處分」本質上就是廢紙,上級機關根本沒有東西可以「撤銷」(沒辦法殺死一個本來就死了的東西)。因此,這純粹是「確認它到底是不是死胎」的法律事實問題,不屬於上級機關行使行政監督(訴願)的範圍,必須由公正的第三人——法院(法官)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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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確認無效訴訟,不用先經過訴願嗎?
完全不用! 這是行政救濟法裡的絕對例外。
- 原則:打官司要「訴願前置主義」(先訴願,輸了才能告)。
- 例外:確認無效訴訟 ➡️ 踢除訴願,直接告!
⚠️ 但去法院前,有一個「前置步驟」

雖然不用訴願,但《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你不能沒事直接跑去法院找法官,你必須先做這件事:
- 先找原機關踢館:你必須先寫信給原處分機關說:「我覺得你這個處分無效,請你承認它無效」。
- 機關拒絕或裝死:如果原處分機關拒絕承認,或是等了 30 天都不理你。
- 直接起訴:這時你就可以跳過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 一行國考死記結論
- 不服處分想拉倒它 ➡️ 必須先走訴願,才能打撤銷訴訟。
- 認定處分是張廢紙 ➡️ 先叫原機關認錯,不認就直接打確認無效訴訟(絕無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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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都有前置作業(一個找上級,一個找原單位)
- 一般不服處分(走訴願路線):
- 對象:找上級機關(訴願)。
- 邏輯:你像跟總公司經理投訴:「分店店長欺負我,請你撤銷店長的決定!」
- 確認處分無效(走確認無效路線):
- 對象:找原處分機關(先行請求)。
- 邏輯:你像直接在現場跟分店店長拍桌子:「你拿出來的這條規定根本是開玩笑,你現在就給我承認這不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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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不理你之後,去找法官的「案由」不一樣?
當這兩個前置作業都被拒絕後,你去找法官時,寫給法院的狀子(訴訟類型)長得不一樣:
- 訴願輸了 ➡️ 打【撤銷訴訟】:請法官「動手砍掉」這個有病的處分。
- 原機關不理你 ➡️ 打【確認無效訴訟】:請法官「拿手電筒照著這張廢紙,大聲向全世界宣讀它是死的」(法官不用動手砍,因為它本來就沒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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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陷阱一字破題
考試的時候,出題老師最喜歡用這句話來騙你:
❌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先經過訴願程序。」 ➡️ 錯!
⭕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 ➡️ 對!
❌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先經過訴願程序。」 ➡️ 錯!
⭕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 ➡️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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