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下列那一種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A)減價
(B)解約
(C)損害賠償
(D)另行交付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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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19), C(145), D(3131), E(0) #1468934
統計: A(78), B(219), C(145), D(3131), E(0) #1468934
詳解 (共 6 筆)
#5855343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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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388
本題涉及臺灣民法中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
- ? (d) 另行交付他物(種類物買賣特有權利):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64 條規定,「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另行交付他物)僅適用於「種類物買賣」(僅指定種類的物,如全新量產的手機、汽車)。
由於「特定物」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例如特定的中古屋、名畫、特定的二手車),一旦毀損或有瑕疵,出賣人根本無法變出另一個一模一樣的特定物來交付,因此買受人不得請求另行交付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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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買受人依法「得」請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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