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菲律賓於 2013 年 1 月提出有關南海爭議的爭端解決,是向下列何者提出?
(A)常設仲裁法院
(B)國際法院
(C)國際海洋法法庭
(D)《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庭
統計: A(4), B(2), C(2), D(9), E(0) #3562968
詳解 (共 2 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庭。以下為你逐一破解這題的陷阱與各選項:
(D)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庭(本題正解)
* 解析: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287 條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當締約國之間發生爭端時,可以選擇 ICJ、ITLOS 或仲裁庭來解決。但如果雙方沒有選擇同一個機構(中國與菲律賓就是如此),那麼根據公約規定,「預設(Default)」的解決途徑就是組成「附件七仲裁庭」(Annex VII Arbitral Tribunal)。菲律賓當年就是單方面依據這個強制機制提出仲裁。
(B) 國際法院 (ICJ)
* 錯誤原因: 國際法院 (ICJ) 要取得管轄權,最核心的原則是「國家同意(State Consent)」。必須雙方透過特別協定、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或是皆發表了「任擇性強制管轄」聲明,ICJ 才能受理。
* 盲點突破: 中國向來奉行「不接受、不參與」國際司法管轄的立場,尤其是針對領土主權與海域劃界。中國絕對不可能同意將南海問題交給 ICJ,因此菲律賓無法向 ICJ 提出。
(A) 常設仲裁法院 (PCA)
* 錯誤原因: 在南海仲裁案中,常設仲裁法院(PCA)的真實角色只是「書記處(Registry)」,負責提供行政支援(例如幫忙租借場地、發布新聞稿、處理文書手續)。
* 法理機制: 真正作出裁決的,是依據 UNCLOS 附件七臨時組成的那個「仲裁庭」(5位仲裁員),而不是 PCA 這個常設機構本身。新聞常說「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裁決南海案」其實是法律上的不精確。
(C) 國際海洋法法庭 (ITLOS)
* 錯誤原因: 雖然 ITLOS 是專門處理海洋法爭端的常設法庭,但與 ICJ 類似,除非雙方都依 UNCLOS 第 287 條書面聲明選擇將爭端交給 ITLOS(或者涉及「迅速釋放被扣船隻」等特殊專屬管轄權),否則菲律賓無法單方面強迫中國去 ITLOS 打官司。雙方沒共識,就會回到 (D) 的附件七預設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