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冒充與我國有邦交之乙國外交部人員,並出示偽造之證件,向丙謊稱可受理移民該國手續,致丙信以為真,而交付相關文件。甲昌充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詐欺罪
(B)甲成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C)甲成立妨害公務罪
(D)甲成立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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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852), C(9), D(15), E(0) #2677995

詳解 (共 4 筆)

#4655175

刑法 

§158 僭行公務員職權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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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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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425
刑法
第 158 條 
  1.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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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9 條(詐欺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構成要件概略有以下四點
1.施用詐術
2.陷於錯誤
3.交付財物
4.財產損害
5.前後連貫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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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案丙交付給甲的是「相關文件」(如身分證明、申請表單等文件),認為非有財產上價值,並沒有交付金錢或具財產價值之物丙亦未因此遭受實質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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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63

.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刑法第 158 條)

  • 構成要件: 1. 冒充公務員(無論是本國或外國公務員)。 2. 行使該職權(例如本題中甲「受理」移民手續的行為)。

  • 解析: 甲並非外交人員,卻冒充身分並實際從事「受理手續」這項公務行為,完全符合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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