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藥事法規定不具藥商資格販賣藥品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甲於網路上販售從 國外買回的藥品,被查獲違反前述藥事法規定,其請求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免予處罰,承辦 此案之公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A)若甲販賣藥品之獲利低於3萬元,得免予處罰
(B)若甲為初次違規,得免予處罰
(C)若藥品尚未售出,得免予處罰
(D)甲之情形無法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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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12), D(158), E(0) #3944611

詳解 (共 3 筆)

#7423892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2.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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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188

行政罰法》中的小額罰鍰免罰規定

其完整內容為:

法定罰鍰最高額為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行政罰,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這是一種裁量免罰,而不是一律免罰。

成立要件(三個都要具備)

  1. 法定罰鍰最高額為3,000元以下
    • 看的是法律規定的「最高額」,不是實際裁罰金額。
    • 例如:
      • 法定罰鍰 300元~3,000元 → 符合。
      • 法定罰鍰 600元~6,000元 → 不符合(因最高額超過3,000元)。
  2. 情節輕微
    • 例如違規情節很輕、危害性低、影響不大等。
  3. 行政機關認為不處罰較適當
    • 這表示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因此使用的是「免予處罰」,不是「應」免予處罰。

為什麼有這個規定?

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比例原則便宜主義(裁量)

如果違規非常輕微,而法律本來設定的罰鍰最高額也很低,強制處罰未必符合行政目的,因此法律允許行政機關視個案決定是否免罰。

考試容易混淆的地方

很多題目會故意寫成:

「法定罰鍰最高額3,000元以下,一律不得處罰。」

錯誤。

因為法律規定是:

得免予處罰,不是應免予處罰

也就是說,即使符合「最高額3,000元以下」,如果情節並不輕微,或行政機關認為仍有處罰必要,仍然可以裁罰

考試口訣

「三三輕得免」

意思是:

  • 3,000元以下(法定最高額)
  • 情節輕微
  • 得(不是應)免罰

這三個要件同時具備,行政機關才可以依裁量決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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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974
答案:(D) 甲之情形無法適用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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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32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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