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都市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 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 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稱之為下 列何者?
(A)市地重劃
(B)區段徵收
(C)權利變換
(D)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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