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將其進口之紅酒 500 箱寄存於乙之酒窖,乙因向丙借款,乃以此批紅酒向丙設定動產質權。下列關於動產質權取得要件
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乙必須以自己名義為此設定行為
(B)丙非明知或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無讓與占有之權利
(C)紅酒占有之受讓,無須現實交付,得依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D)丙必須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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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85), C(807), D(78), E(0) #980164
統計: A(105), B(85), C(807), D(78), E(0) #980164
詳解 (共 4 筆)
#6270078
簡單來說就是
動產質權必須要「移轉占有」
而佔有改定是讓與人與受讓人另訂契約
而該物一樣還是讓與人繼續佔有並無移轉占有
故動產質權無法依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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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905
❌ 動產質權之設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進行。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質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同條第 2 項更明文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位占有。」由於占有改定是讓出質人(乙)繼續占有標的物,這違反了動產質權必須移轉占有以達留置擔保功能的本質,因此動產質權的設定絕對不允許以占有改定方式為之。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質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同條第 2 項更明文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位占有。」由於占有改定是讓出質人(乙)繼續占有標的物,這違反了動產質權必須移轉占有以達留置擔保功能的本質,因此動產質權的設定絕對不允許以占有改定方式為之。
其它選項為什麼正確?
- (A) 乙必須以自己名義為此設定行為
- 正解原因:乙是拿甲的紅酒私自向丙設定質權,這屬於「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處分人(乙)以自己名義對他人的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如果乙是以甲的名義進行,就會變成「無權代理」,性質不同。因此乙必須是以自己名義處分,才能成立無權處分。
- (B) 丙非明知或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無讓與占有之權利
- 正解原因:這句話就是法律上對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具體定義。依民法第 948 條及第 886 條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丙若想善意取得該紅酒的質權,主觀上必須不知道(非明知)且不是因為重大疏忽而不知道(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其實沒有處分權。
- (D) 丙必須是善意
- 正解原因:承上所述,乙既然是無權處分甲的紅酒,丙若想受到法律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乙不是所有人、不知道乙無權處分)。如果丙早已知情(惡意),則無法取得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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