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擅自將登記於乙名下之 A 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完成登記後,以 A
不動產供善意之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但丙之抵押權仍存在於 A 不動產
(B)乙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的設定因無效而消滅
(C)乙不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仍存在於 A 不動產
(D)乙不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的設定因無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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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3), B(191), C(99), D(20), E(0) #2333506
統計: A(1003), B(191), C(99), D(20), E(0) #2333506
詳解 (共 5 筆)
#4069781
第 759-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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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970
那這個抵押權...怎麼辦 感覺好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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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868
- ? 乙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
甲未經乙的同意,擅自將乙所有的 a 不動產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這屬於侵害乙之所有權的無權處分。甲並非真正的所有權人,其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因此,真正所有權人乙得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之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訴請塗銷甲之所有人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 - ? 丙之抵押權仍存在於 a 不動產(丙受善意取得保障):
雖然甲對外處分 a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丙)屬於無權處分,但因為甲在客觀上已經是登記名義人,形成了讓外界信賴的登記外觀。丙身為第三人,且主觀上為善意(不知甲非真正所有人),依據《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土地法第 43 條之不動產登記公信力原則),丙對此信賴應受法律保障。因此,丙依法善意取得該普通抵押權,其抵押權不受甲乙間無效登記的影響,依然合法有效存在於 a 不動產上。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 錯誤:丙因為受到不動產登記公信力(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的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其抵押權設定為有效,不會消滅。
- (c) ❌ 錯誤:甲的登記並非合法取得,乙身為真正所有權人,絕對有權訴請塗銷甲的移轉登記。
- (d) ❌ 錯誤:乙可以訴請塗銷甲之登記,且丙之抵押權在法律上是有效成立的,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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