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 3 支藍波刀之行為,應依下列何者處罰之?
(A)刑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社會秩序維護法
(D)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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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6), C(3972), D(1174), E(0) #3017346
統計: A(19), B(56), C(3972), D(1174), E(0) #3017346
詳解 (共 4 筆)
#5663668
C選項是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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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840
解析:
1. 刀械性質判定:
藍波刀(以及水果刀、菜刀、西瓜刀等)具有殺傷力,但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及內政部公告查禁的「管制刀械」(如武士刀、匕首、手指虎、扁鑽等)。因此,持有或攜帶藍波刀並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 適用法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藍波刀屬於「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甲無正當理由攜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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