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發送簡訊給特定之 A,假裝是 A 友人 B,聲稱自己母親罹患癌症,開刀花費極高,亟需用錢, A 是個講義氣的人,且不疑有他,乃回訊需要多少錢,甲乃以簡訊告知需要新臺幣 100 萬元現 金,需匯入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使用。嗣後,A 準備好現金匯款進入指定帳戶,在甲尚未提領 之前,恰巧 B 有事聯絡 A,經 A 詢問並無此事,A 乃知受騙,立即通知銀行受詐騙匯款,而凍 結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B)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C)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D)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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