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在自己組成超過 100 人以上的 Line 群組內,號召支持者前往某市政府前廣場抗議政府政策, 並呼籲支持者,遇有警力支援即開打(毆打執法人員),因而有支持者丙、丁、戊、庚、辛等超 過 30 人前往現場,甲自己亦在現場,並與警方發生拉扯後,丙、丁、戊、庚、辛即依據原本指 示,對警察毆打、拉扯衣服及丟石頭,造成執勤員警受有普通傷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下手實施強暴罪
(B)甲、丙、丁、戊、庚、辛不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2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之加重結果犯
(C)甲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罪
(D)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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