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所有的 A 地與乙所有的 B 地相鄰。下列何者正確?
(A) A 地兩面環山、第三面環河,僅能經過 B 地通行於道路,則甲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 B 地 的通行權
(B) A 地一面環山、一面環河、一面接著大馬路、一面緊鄰 B 地,甲聽信風水師的建議,將面臨大馬路的那一面築起無門的高牆因此無法通行,則甲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 B 地的通行權
(C)袋地通行權性質上並非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
(D)若甲在 A 地上蓋房子,因為土地測量單位的疏失,該建築有 30 公分越界到 B 地,此時乙得知此狀況,若沒有馬上阻止,則之後仍可請求甲拆屋還地
統計: A(254), B(773), C(186), D(62), E(0) #3674610
詳解 (共 6 筆)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3.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一)民法§787Ⅰ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可知本題事實所示甲對乙之土地享有鄰地通行權,(A)之論述「須經乙的同意」係屬錯誤,蓋乙有忍受之義務。
(二)依民法§787Ⅰ規定:「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以致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則對乙之土地不享有鄰地通行權,蓋吾人不能要求鄰地所有權人此時應為甲之任意行為而犧牲,可知(B)之論述「甲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B地的通行權」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袋地通行權性質上並非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乃屬鄰地通行權人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然用「供役地」用詞不甚妥適,蓋此屬「相鄰關係」而非「不動產役權」可知(C)之論述「非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係屬錯誤。
(四)民法§796Ⅰ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可知乙得知此,狀況,若沒有馬上阻止,嗣後不得再請求拆除,(D)之論述「仍可請求甲拆屋還地」係屬錯誤。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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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A 地三面環山、一面環河,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屬於典型的袋地。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這是法律賦予的法定通行權,只要符合袋地要件即當然發生,無須經過鄰地所有人(乙)的同意即可取得通行權(不過實際行使之範圍及償金支付若有爭議,可訴請法院裁判)。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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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袋地通行權的排除事由包括「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本題中,A 地本來一面緊鄰大馬路,並非不能通往公路,是因甲「自行將面臨大馬路的那一面築起無門高牆」所造成的自益性或任意性無聯絡狀態。因此,甲不得主張法定袋地通行權。若甲想要通行 B 地,只能透過與乙達成合意(如訂立契約或設定地役權),因此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 B 地的通行權。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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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民法上的相鄰關係(如袋地通行權),其制度目的在於調和相鄰土地的利用關係,性質上即屬於法律對土地所有權內容所加的法定限制,亦即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與社會化義務。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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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依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時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題中甲雖因測量疏失越界 30 公分(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但乙既然「得知此狀況卻沒有馬上阻止」,法律為兼顧社會經濟利益,限制乙事後不得再請求甲拆屋還地(僅能請求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或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