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A)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B)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D)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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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47), C(101), D(88), E(0) #3674613

詳解 (共 8 筆)

#7131303
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A) 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1. 依據《民法》第 1154 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2. 民法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了釐清遺產的總額,避免繼承人自身的財產與遺產混淆,法律特別規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原本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

  3. 例如:兒子生前欠爸爸錢,或爸爸生前欠兒子錢),不會因為爸爸過世、兒子繼承了爸爸的地位(權利義務混同)而消失。這樣才能準確計算遺產的淨值,保障其他債權人與繼承人的權益。

(B) 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1. 《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僅發生在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2. 復依《民法》第 1176 條拋棄繼承發生時,該繼承人的應繼分是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若第一順序親等近者均拋棄,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3. 結論: 拋棄繼承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1. 依據《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2.  選項 (C) 僅提到「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卻漏掉了現行法最重要的核心精神——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若未加上此限制條件,會被誤解為舊法的「無限連帶責任」,因此該敘述在現行「有限責任」的架構下是不夠精確的。

(D) 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1. 依據《民法》第 1176-1 條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2. 法律對於拋棄繼承者的管理義務要求較低,僅需盡到「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可,而非標準較高、較嚴格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通常用於受任人或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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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683
(A) 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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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38
民法§1147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1154繼承人之權義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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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0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75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等於自始無繼承權,不能發動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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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8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1.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C:僅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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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6-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D:與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管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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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83
(B) 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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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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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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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061
1. 正確選項解析:(A) 權利義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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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212

(A)民法第1154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B)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C)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民法第1176-1條規定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
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ㄧ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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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395

⭕ (A) 正確(本題答案)原因:概括繼承的本質(權利義務全面承受)
• 關鍵法條: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解析: 我國自民國 98 年全面改制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雖然責任變有限了,但繼承的範圍依然是「概括承受」。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財產、債權(權利)以及債務(義務),並不會因為他的死亡而消滅,而是「概括地」全部移轉給繼承人(除非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權利義務,例如扶養義務、身分權等)。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前段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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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9989
22 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A) 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B) 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D) 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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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是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針對民法中的『繼承制度』的考題。以下是透過NotebookLM對於考題分析和解說做整理。
只要耐著性子看完,就能對民法『繼承制度』有觀念,之後再遇到就不用怕了。
另外,此題中的拋棄繼承中,拋棄繼承對於遺產稅在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有改革要注意:
想要了解這個改革,可以參考AI影片說明了解改革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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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22題 AI說明透過網路語音平台分享
AI簡報說明: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22題欠老爸的錢死後竟然要還
AI影片說明: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22題
AI雙人Podcast語音說明: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22題欠老爸的錢死後竟然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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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制度專題研究

本學習指南以 11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 22 題為核心,結合考生 Tyler 的爆笑聯想記憶法,旨在幫助學習者深度掌握我國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

壹、 核心試題分析:民法繼承制度之規範型態

【題目回顧】

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A) 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B) 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D) 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正確解答與法理拆解】

  • (A) 正確:混同之例外(民法 §1154
    • 原因: 為了釐清遺產總額,避免繼承人自身財產與遺產混淆。法律規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兒子欠爸爸錢),不會因繼承而「混同」消滅,如此才能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
  • (B) 錯誤: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民法 §1140、§1176
    • 原因: 代位繼承僅限於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若為「拋棄繼承」,其份額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而非由其子女代位。
  • (C) 錯誤:敘述不完整(民法 §1153
    • 原因: 現行法核心為「有限責任」。繼承人雖負連帶責任,但必須具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之前提。漏掉此限制,會被誤解為舊法的無限連帶責任。
  • (D) 錯誤:注意義務標準錯誤(民法 §1176-1
    • 原因: 拋棄繼承者已無權取得財產,法律不強求其具備「善良管理人」的高標準,僅要求「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可。

貳、 Tyler 的爆笑記憶法:把生硬法條變八點檔

考生 Tyler 認為,要記住繼承編這堆長得像雙胞胎的條文,必須靠「超強聯想」和「荒謬口訣」。

1. 父子算明帳,死也不消滅!(針對選項 A)

  • 聯想故事: Tyler 跟老爸借了 50 萬,心想:「等哪天老爸走了,我是他唯一的繼承人,這筆債就會因為『債權人跟債務人變成同一人(混同)』自動消失,爽啦!」
  • 民法打臉: 「想得美!這叫遺產淨值,沒還完不能隨便消失!」
  • 記憶重點: 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2. 活著拋棄是自殺,兒子不能代位抓!(針對選項 B)

  • 聯想故事: 大姐看到老爸欠債一億,大喊:「這遺產有毒,我拋棄繼承!」這時大姐的小孩(小 Tyler)想跳出來代位領遺產,法律會一巴掌呼過去。
  • 民法邏輯: 代位繼承只限「死、爛(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既然你是自己「拋棄(自殺行為)」,就不能打包給小孩。
  • 記憶口訣: 拋棄不代位,代位找死爛。

3. 遺產有限,連帶無限!(針對選項 C)

  • 聯想故事: 對外的債主才不管你們家怎麼分,你們這群繼承人就是一根繩上的蚱蜢。債主進門指著 Tyler 說:「管你分多少,你跟哥哥對我就是連帶責任,吐出來就對了!」
  • 記憶重點: 對外是連帶責任,範圍是所得遺產。

4. 都拋棄了還善良?用自己的標準顧就好!(針對選項 D)

  • 聯想故事: Tyler 都已經拋棄繼承了,法律如果還要求他用「聖人(善良管理人)」等級去照顧老爸的破房子,Tyler 會掀桌。
  • 民法溫馨提醒: 「好啦,在把鑰匙交給下一個人前,你用平常顧自己東西的規格看著就好,別被燒掉就好!」
  • 記憶重點: 拋棄者負「與自己同一之注意義務」。

參、 選擇題關鍵字「秒速答題法」

透過 Tyler 的關鍵字過濾器,你可以一眼看出選項陷阱:

選項

關鍵字組合

秒殺判斷

盲點提醒

(A)

享權利負義務...不因死亡而消滅

正確

此為「混同之例外」,必考。

(B)

拋棄繼承 + 代位繼承

錯誤

看到這兩個詞湊在一起直接打叉,代位只限死/喪失。

**(C) **

債務 + 負連帶責任

錯誤

敘述不完整,漏了「以所得遺產為限」。

(D)

拋棄繼承 + 善良管理人

錯誤

拋棄者沒拿錢,不當聖人!改為「與自己同一」。

肆、 Tyler 的考場實戰思考劇場

【叮咚!考試鐘響,Tyler 翻到第 22 題】

  1. 看 (A):「嗯,『父子算明帳,死也不消滅』。為了算清楚遺產淨值,原本的權利義務不消失。這個很穩,先保留。」
  2. 看 (B):「『拋棄繼承...代位繼承』?我的口訣:『活著拋棄是自殺,兒子不能代位抓』。拋棄的人那份是分給其他兄弟姊妹,孫子沒份代位。槓掉!」
  3. 看 (C):「『負連帶清償責任』。這題 (A) 明顯正確,(C) 一定有鬼。啊!它沒寫『以遺產為限』!這叫以偏概全,想騙我以為現在沒連帶責任,才不選你咧。」
  4. 看 (D):「『拋棄繼承...善良管理人』。口訣:『都拋棄了還善良?』。拋棄的人負責程度比較低,是『與自己同一之注意』。(D) 錯得離譜。」
  5. 結論: Tyler 信心十足地在 (A) 塗黑,耗時 15 秒。

伍、 考場常見臨場應變與防呆技巧

  1. 「最」正確原則: 民法選擇題常有「A 也對,C 好像也通」的情況。記住,選條文最完整、完全沒有隱含瑕疵的那一個。(C) 漏了限制條件,就是經典的「殘缺選項」。
  2. 抓雙胞胎關鍵字: 只要看到「拋棄繼承」和「代位繼承」出現在同一個敘述裡,99% 是錯的。
  3. 注意義務三階層防呆:
  • 最高級: 善良管理人(拿錢辦事、專業保管,如:遺產管理人)。
  • 中級: 與自己同一(順便幫忙、自己不要了,如:拋棄繼承人)。
  • 最低級: 重大過失責任(如:無償寄託)。

陸、 3 分鐘考前濃縮快速記憶複習字卡

卡片正面(爭點)

卡片背面(秒殺關鍵字 / 口訣)

繼承人跟死者生前的債務會消失嗎?

不因繼承而消滅!★父子算明帳,死也不消滅!

「拋棄繼承」會引發「代位繼承」嗎?

絕對不會!★活著拋棄是自殺,兒子不能代位抓!

繼承人對外到底負什麼責任?

有限範圍的「連帶責任」★遺產有限,連帶無限!

拋棄繼承的人,如何顧遺產?

與自己同一之注意義務❌ 絕非善良管理人!★ 都拋棄了還善良?用自己的標準顧就好!

 

選項考點

法條依據

題幹關鍵字

爆笑背誦口訣

Tyler超強聯想記憶法

秒殺盲點判定

(A) 債權債務之混同與不消滅

民法第 1154

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死亡而隨之消滅

遺產『不死』鳥,債務活跳跳

把債務想像成一個幽靈,雖然主人掛了,但幽靈(債務)會換個方式繼續跟著繼承人,不會因為死亡就魂飛魄散。這叫『繼承人的不滅傳說』!

正確。民法1154條明確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避免因『混同』導致債務自動勾銷。

(B)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關係

民法第 1176 條第 1

1 順序...拋棄繼承權者,由其卑親屬代位繼承

拋棄就GG,應繼分歸別人去

拋棄繼承就像是退出遊戲群組,你退出了,你的裝備(應繼分)是給剩下的隊友分,而不是傳給你的小孩。只有『先死』才能代位,『自願退出』不能代位!

錯誤。拋棄繼承時,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而非代位繼承。只有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適用代位繼承。

(C) 繼承人對於債務之責任方式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第 1153 條第 1

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拿多少還多少,口袋有底保平安

現在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時代。想像你有個防護罩(遺產額度),債主只能打到防護罩破掉為止,不能傷到繼承人自己的肉體(私有財產)

錯誤。雖然繼承人之間負連帶責任,但前提是『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選項漏掉了『有限責任』的關鍵法律效果。

(D) 拋棄繼承者之管理義務

民法第 1176-1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

人走茶不涼,管好再閃人

拋棄繼承雖然讓你不用拿遺產,但你不能把遺產丟在路邊就不管。法律規定你要像『管自己的東西』一樣先顧著,直到接班人出現。注意喔,是『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不是『善良管理人』!

錯誤。法條規定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要求程度比『善良管理人』低。法律考題最愛考這種『注意義務等級』的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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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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