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法律效果為何?
(A)保險契約得解除
(B)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C)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D)保險契約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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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6), C(2), D(9), E(0) #3454135
統計: A(10), B(96), C(2), D(9), E(0) #3454135
詳解 (共 2 筆)
#7394729
- 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
我國《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如果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經發生或消滅,原則上該契約屬於無效。但若「僅有要保人」在訂約時知道危險已經發生,法律為了懲罰要保人的不誠實並保護不知情的保險人,於同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保險人此時不需要另外主張「解除」契約,而是直接依法享有「不受契約拘束」的權利。
- (b) 正確: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的法定文字。
- (c) 錯誤:要保人屬於惡意(知情)的一方,仍必須受到契約惡意投保的法律後果制裁(例如保險人可依第 51 條第 2 項不負理賠責任,且保險人通常不需返還已收受之保費)。
- (d) 錯誤:契約終止適用於契約「有效成立後」向將來失其效力之情形,與本題訂約時即存在瑕疵的規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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