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指定甲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經乙書面同意。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於離婚後一年死亡,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
(B)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喪失受益人資格
(C)甲得請求保險給付,因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且保險契約仍持續具效力
(D)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因甲、乙已離婚,保險公司只須退還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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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 C(150), D(6), E(0) #3506196
統計: A(11), B(5), C(150), D(6), E(0) #3506196
詳解 (共 4 筆)
#7385167
參照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判決,該案中被保險人指定前夫為受益人,法院指出「即使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離婚,亦不影響受益人地位」,因為被保險人(即要保人)未依約定程序變更受益人。受益人權利基於契約指定,不因婚姻關係終止而當然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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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9066
保險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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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II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III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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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 除非經過被保險人(乙)書面撤回,否則契約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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