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程序應適用傳聞法則?
(A)準備程序
(B)起訴審查程序
(C)協商程序
(D)強制處分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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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0), C(11), D(9), E(0) #3176328

詳解 (共 2 筆)

#7607387

「傳聞法則」旨在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規定證人在審判外(如警詢、筆錄)的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但在《刑事訴訟法》中,傳聞法則的適用是以「認定犯罪事實(實體法審判)」的程序為核心。

• (A) 應適用: 準備程序屬於「通常審判程序」的環節之一,其核心目的是為了接下來的「審判期日」做密集審理的準備,包含整理實體犯罪事實的爭點、釐清證據能力、並確認哪些證據要進入正式調查。因此,在準備程序中討論核心證據時,依然受到傳聞法則的約束(須審查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或是否符合傳聞例外)。
• (B) 不適用: 起訴審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是由法官在開庭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是否「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屬於程序性的篩檢機制,此時只要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達到「表面證成(釋明)」即可,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
• (C) 不適用: 協商程序是以被告認罪為前提,由檢察官與被告雙方達成判決協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明文規定),由於被告已經認罪放棄對質詰問,因此不適用傳聞法則。
• (D) 不適用: 強制處分審查程序(如羈押、搜索等審查)的法理核心在於「自由刑或財產刑的程序干預(程序法審查)」,法官只需依「自由證明」判斷被告是否達到犯罪「嫌疑重大」及「有羈押/搜索之必要」即可,不適用嚴格證明的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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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的主題是刑事訴訟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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