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對於「理賠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 事故原因與所附證明文件不符理賠要件而拒賠的案件,為「形式審查拒賠件」
(B)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等之競賽或表演之期間,屬傷害保險不保事項而拒賠的案件,為「實質審查拒賠件」
(C) 被保險人因自殺拒賠時,應在拒賠函中敘明理由與依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
(D) 拒賠或解約案件型態與作業執行方式之處理原則,應納入公司理賠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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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81), C(512), D(65), E(0) #3222373

詳解 (共 4 筆)

#6337333
(C)被保險人因自殺拒賠時,應在拒賠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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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089
處理原則 型 態 形式審查拒賠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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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837
依據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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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9461
(C) 被保險人因自殺拒賠時,應在拒賠或解約函中得以原則性方式敘明。
若拒賠或解約原因不宜具體指陳者(如涉及被保險人隱疾、自殺或 疑似保險犯罪),保險公司在拒賠或解約函中得以原則性方式敘明 ,並以適當方式向保戶婉予解釋;保戶若後續因此提出申訴時,保 險公司應以適當方式讓相關處理申訴單位瞭解未具體敘明拒賠理由 之原因。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為什麼要允許「原則性敘明」?(背後的制度考量)

法規之所以在這裡開了一個彈性窗口,主要是為了平衡以下三種衝突:

  1. 保護個人隱私(針對隱疾、自殺) 拒賠信函有時會經過郵寄(可能被家人拆開)或由業務員轉交。如果保戶患有極度隱私的疾病(如法定傳染病、性病、精神疾病)或涉及自殺,在信函中寫得太露骨,可能會對保戶或其家屬造成二次傷害或社會壓力。

  2. 避免打草驚蛇、防範犯罪(針對疑似保險犯罪/詐保) 如果保險公司懷疑這是一起詐保案,且警方或司法機關正在暗中調查。若是把保險公司「怎麼查到的」、「掌握了哪些證人證詞或監視畫面」通通寫在拒賠函裡,無異於把底牌掀給嫌犯看,會破壞後續的刑事調查。

  3. 確保救濟管道依然暢通 雖然保險公司對保戶的書面可以「點到為止」,但這不代表他們可以瞎編理由。法規後半段規定,如果保戶不服提出申訴,保險公司在面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法院」時,仍然必須把所有的具體證據與細節雙手奉上,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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