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妻罹患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導致無法判斷日常生活事務時,
(A)夫可以向法院主張判決離婚
(B)夫可以找兩個證人,自己填寫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
(C)妻的精神病如果是先天遺傳,且為夫在結婚時已知,則夫不可以主張離婚
(D)妻的精神病如果為後天罹患,則離婚後妻不可以向夫主張贍養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0), C(3), D(0), E(0) #3382546

詳解 (共 2 筆)

#7422679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
0
#6806666
1. 題目解析 該題目涉及到婚姻法中有...
(共 9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