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就有關證明及調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一律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B)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之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
(C)納稅人對其有利之事項,應負舉證責任,故稅捐稽徵機關只需調查對當事人不利事項,這樣徵 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才算衡平
(D)被調查者要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須經稅捐稽徵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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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0), D(7), E(0) #2790893

詳解 (共 4 筆)

#5170798
前項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未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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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016
(A)納保法11III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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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424
(A)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一律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1. 納保法第11條第3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2. 所以不是一律不得作為證據,而是可以像刑訴第158條之4一樣權衡證據能力
(B)正確,納保法第11條第6項:「前項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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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納稅人對其有利之事項,應負舉證責任,故稅捐稽徵機關只需調查對當事人不利事項,這樣徵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才算衡平
  1. 納保法第11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2. 納保法第11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
  3. 所以不管有利或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證據,都應由稅捐機關調查,且其中有關稅捐構成要件之事項,應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
(D)被調查者要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須經稅捐稽徵機關之許可
  1. 納保法第12條第2項:「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2. 所以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不須得稅捐稽徵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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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40
B.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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