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天上彩虹並非民法所稱之物,是因為下列何一理由?
(A)因其為無體物
(B)因其非人類可支配
(C)因其存在於人體之外
(D)因其不具金錢價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 B(772), C(6), D(13), E(0) #2994729
統計: A(124), B(772), C(6), D(13), E(0) #2994729
詳解 (共 3 筆)
#5621109
物,乃人體之外,人類所能夠支配的有體物或自然力。
13
0
#7439729
在中華民國民法的觀念中,法律上所稱的「物」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 存在於人體之外:具備獨立性,非人體的一部分。
- 具備支配可能性:人類在物理上或法律上能夠加以管領、控制與支配。
- 能滿足人類生活需要:具備一定的利益或價值(不限於金錢價值,非財產利益亦可)。
天上彩虹雖然存在於人體之外,但它屬於自然現象的光學折射,人類在物理上完全無法對其進行控制、管領或支配,因此不符合「支配可能性」的要件,不能成為民法上的物。
ㅤㅤ
ㅤㅤ
❌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a) 因其為無體物:錯誤。❌
- 民法上的物雖以「有體物」為原則,但隨著科技進步,具有可支配性的「無體物」(例如:電能、熱能、天然氣)在民法上也被承認屬於「物」(能量)。彩虹不屬於物並不是因為它沒有固體形狀,而是因為「無法支配」。
- (c) 因其存在於人體之外:錯誤。❌
- 彩虹確實存在於人體之外,這是符合民法上「物」的其中一項要件,因此這不能作為它「並非是物」的理由。
- (d) 因其不具金錢價值:錯誤。❌
- 民法上的物不以「具備金錢交易價值」為限。即使沒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例如:親人的遺照、不具經濟價值的紀念品),只要人類可以支配,依然是民法上的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