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行政院對直轄市自治條例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視 為不予核定
(B)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視 為核定
(C)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備查與否之決定,視 為不予備查
(D)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備查與否之決定,視 為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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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8), C(7), D(11), E(0) #3961252
統計: A(18), B(128), C(7), D(11), E(0) #3961252
詳解 (共 2 筆)
#7436428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地方制度法§32Ⅲ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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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9457
法規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4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32條 第3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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