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職務,何者必須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始得擔任?
(A)彰化縣政府秘書長
(B)屏東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C)花蓮縣政府財政處處長
(D)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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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 C(3), D(3), E(0) #3961261
統計: A(23), B(4), C(3), D(3), E(0) #3961261
詳解 (共 1 筆)
#7436473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A)必須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地方制度法§56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關鍵性質:縣市政府秘書長是地方文官體制中的最高職位(常任文官/事務官),不能用政務職(政務官)或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因此必須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為什麼其他選項「非必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B)屏東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 (C) 花蓮縣政府財政處處長
地方制度法§56
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處長),除了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
排除資格:既然這兩位處長職缺依法可以列為政務職,就代表可以由縣長直接政治任命(與首長同進退),此時便不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限。
(D)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地方制度法§55
直轄市政府的一級機關首長(局長、主委),除了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特定一級首長依專屬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排除資格:直轄市的局處首長或主委本質上屬於政務官,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因此不須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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