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視訊股東會,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A)指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B)應經董事會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C)股東會召集通知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D)視訊會議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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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3), C(7), D(26), E(0) #3872783
統計: A(21), B(63), C(7), D(26), E(0) #3872783
詳解 (共 2 筆)
#7406868
金管會已配合公司法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並於111年3月4日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訂定相關規範。
嗣為因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但書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五項規定,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特殊情形,須有相關配合因應之配套措施;另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股東無實體會議可參加,僅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金管會研擬修正本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對實踐股東行動主義之提升,將有重大助益。以下就本準則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現行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經股東會決議於章程明定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爰提高董事會決議召開視訊股東會之門檻,規定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二、為提供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之適當替代措施,並協助其使用連線設備參與股東會,爰規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除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得向公司提出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三、為因應前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公司得辦理下列相關因應措施:
(一) 公司如有決議變更開會方式且已寄發開會通知者,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更,毋須再次寄發更正之召集通知書。
(二) 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提供書面投票作為數位落差股東之替代措施者,得於該等股東向公司提出申請時,始寄發書面投票用紙及各項議案參考資料予股東,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公司採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應向所有股東寄送書面投票資料之規定。
(三) 考量發生前開公告之情境多變,所需必要緊急應變之配套措施須視當時情況而定,爰增訂「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以適時保障股東權利。
三、為因應前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公司得辦理下列相關因應措施:
(一) 公司如有決議變更開會方式且已寄發開會通知者,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更,毋須再次寄發更正之召集通知書。
(二) 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提供書面投票作為數位落差股東之替代措施者,得於該等股東向公司提出申請時,始寄發書面投票用紙及各項議案參考資料予股東,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公司採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應向所有股東寄送書面投票資料之規定。
(三) 考量發生前開公告之情境多變,所需必要緊急應變之配套措施須視當時情況而定,爰增訂「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以適時保障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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