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後,復將 A 地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 B 捷運系統。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應經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B)甲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因違反物權排他性而無效
(C)甲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乙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丙興建 B 捷運系統時,乙得為抵押權之保全,請求丙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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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38), C(1680), D(111), E(0) #884554

詳解 (共 6 筆)

#1255766

民法

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Ⅱ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Ⅲ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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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453
民法§866Ⅰ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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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126
第866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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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72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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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429
請問D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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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527
  • ? (c) 正確: 根據我國《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但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此,甲在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依然有權利將土地設定區分地上權給丙,且乙原本享有的抵押權完全不受影響。
  • ? (a) 錯誤: 甲在自己的土地上設定區分地上權屬於所有權的權能展現,法律並未規定此行為必須經過抵押權人(乙)的同意才生效力。
  • ? (b) 錯誤: 抵押權是不占有標的物的「物權」,而區分地上權是限定在特定空間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物權」。兩者的性質與排他性範圍並不衝突,因此設定行為完全有效。
  • ? (d) 錯誤: 丙是依法取得區分地上權並興建捷運系統,屬於合法行使權利。除非丙的興建行為導致土地價值減少,否則乙不能無故以保全抵押權為由,請求丙停止合法的興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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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本題正確答案為 (c)。甲在設定抵押權於乙後,仍得合法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且乙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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